nurnosbiorker99 發表於 2024-1-9 19:09:58

满足决议第 18 条的监管文件(II)或技

术(III)要求而未获批准(不仅限于单纯的官僚措施)禁止商业化仍然很明显。 但是,如果注册续展请求已按时提出,但 ANVISA 尚未对其进行分析,情况又如何呢?现在,在保留可能的条款中,可以合理地承认该实体有一个最后期限来分析正在进行注册更新的产品的情况,但该决议中没有任何内容授权其允许这些有待确定要求的产品进行交易。如果已知不符合要求,则必须拒绝续展注册。 给予个人继续销售待满足要求的产品的可能性,这些要求在初次注册或续展时应满足,这等同于奖励他们自己的惰性,这违背了注册的目的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即任何人都不 现在,该决议向个人确定,为了请求注册续展,公司必须遵守该产品品牌能满足这一要求。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声称自己的堕落——往年的所有注册要求(RDC第3条第5条),这样就不能。

如果满足这一要求,则不会允许商业化,但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是拒绝(该决议第 18 条第 18 条)。一旦满足要求,可以事后重新建立注册(RDC 第 6 条第 2 款)。 因此,当时ANVISA网站上写的注释(第45页)3,后来 手机号码数据 经过部分修改(第58页和128页),甚至在被多次引用的决议以及法律中都找不到依据。基金会已经提到了该指南。 因此,仅可销售已注册或正在等待ANVISA 对截止日期内提出的续订请求进行分析的产品。正在等待符合要求的续订(因此, ANVISA 已对其进行了分析),与之相关的产品无法销售。 因此,部长的主张部分有效,因为它忽略了续签请求是在期限内提出的,而且 ANVISA 尚未进行任何分析的情况(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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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是合理的)。 而且,尽管如此,我没有看到被告对请求的任何认可,因为尽管后来从指定网站(第 58 页)中删除了未决要求的标记,但被告坚持认为进行更新注册的公司的经济财务状况。 最后,ANVISA 未能评估注册续展申请或评估不正确的情况不属于本诉讼的主题,因此本法院并不知晓。 根据上述所有内容,我认为该行动对于命令国家卫生监督机构禁止销售并在其权力范围内立即召回待批准的香烟品牌而言是部分适当的符合要求(技术或非),允许仅注册品牌的商业化或及时提出更新先前注册的请求,但未经 ANVISA 考虑。 如果不遵守本句中的命令,每天将处以 1000.00 雷亚尔(一千雷亚尔)的罚款——这是合理要求的金额——不遵守规定的每天,不影响适用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制裁。罚款只有在最终判决后才会执行。 由于相互屈服,没有任何成本或费用。 由于缺乏一定程度的定罪,判决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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