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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债务得到明确分割上诉报告员路易斯·费利佩·巴西·桑托斯法官在开始投票时态度坚决。 “当然,这个判决必须被推翻。事实证明,拟议的行动是合法分居;然而,该判决宣告双方离婚”。 正如报告员在裁决中指出的,在分析整个过程后,这对夫妇没有就此提出要求。似乎这还不够,法官没有给任何一方表达是否有兴趣离婚的机会。显然,法官的这一选择不仅破坏了程序法规则,而且违反了实体法,接近任意行为,这与充分提供司法保护并不相符。这显然是一个额外的小刑,因此绝对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CPC)第460条,”法官补充道。 报告员认为,对于在不首先遵守事先司法分居或身体分居法令存在的要求以及《民法典》第 1,580 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情况下颁布离婚法令的可能性,尚未达成法律共识。 综上所述,第 号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对联邦宪法第 226 条第 6 款进行了新的措辞,规定通过离婚解除民事婚姻,但这并不撤销涉及以下问题的立法:婚姻关系的结束。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说明投票结果,法官 日做出的判决中引用了合议庭本身建立的谅解,其摘要如下:“批准第 号宪法修正案,通过给予联邦宪法第226条第6段的新措辞,规定通过离婚解除民事婚姻,实际上从宪法文本中删除了事先合法分居超过一(一)年或经证明事实上分居的要求超过两(两)年。然而,规范这一问题的宪法下的立法并没有自动撤销。为此,必须修改《民法典》,目前该法典充分保 投注号码数据 留了有关合法分居和离婚的条款。 《民法典简介法》(第 4,657/42 号法令)第 2 条第 1 款的情报''。南里奥格兰德法院第十二民事庭驳回了家庭成员向其中一名女儿提出的索偿请求,以偿还照顾母亲的费用。该决定将于 有上诉。 原告辩称,姐姐有责任通过公共财产分割契约赡养和照顾她的母亲。然而,女儿不会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判决的依据是,无论合同如何,女儿尚未履行的义务仍然由其他兄弟姐妹承担。

院维持了这一谅解。 该案件源自阿古多区。父亲去世后,其中一个女儿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公契,承担了向母亲提供全额援助的义务。由于违反了该协议,母亲于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该义务原判维持原判,由于提交人已死亡,法院将定罪转为损害赔偿。 虽然判决已达成,但赔偿金额并未确定。在女儿未能履行义务期间,这些义务由诉讼人——死者的女儿、女婿、另一个儿子和儿媳承担。 2000年至2006年期间,在执行行政命令直至她去世期间,提交人承担了母亲的费用,她的母亲由于年事已高,出现了多种健康问题。他们认为成本达到了 141,000 雷亚尔。 保罗·阿方索·罗巴洛斯·卡埃塔诺法官认为两个孩子提出的赔偿要求毫无根据。法官表示,女儿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了广泛争议,并在义务诉讼中得到了承认,并转化为损失和损害。因此,不宜重新讨论已经成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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